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PG电子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决策部署,提供真实、准确、科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按要求做好指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接受属地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支部委员会,是与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局建立的联合党支部。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本联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原则上党支部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正式党员到会方可进行。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本单位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开展日常业务管理、落实工作人员管理;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按要求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负责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站长、副站长由举办单位任命、考核。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揭市机编发〔2021〕30号)和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核准揭阳市揭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共设岗位10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为九级2个;专业技术岗位8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1个、九级1个、十级1个、十一级2个、十二级2个。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按要求做好指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的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委托属地分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单位网站或举办单位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5年6月26日经揭阳市揭东生态环境监测站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