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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宜春一车辆检测公司被罚145万元

2026-07-14 02:40:46 小编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宜春一车辆检测公司被罚145万元(图1)

  为推进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宜春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多部门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专栏,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领域,精选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规范解读,务求以公开促监督、以释法明边界、以透明赢公信!

  2024年11月2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某车辆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该公司环检作业线以往的视频录像,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月至2月期间检测赣A2xxxx、赣C5xxxx、赣C5xxxx、赣C9xxxx四辆双排气筒汽车时,实际对车辆排气污染检测时仅对一个排气筒进行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在对赣C4xxxx进行检测时,存在明显黑烟,但未要求其维修后重检,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公司对上述汽车均出具了合格的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同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的关键“守门人”,对移动源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至关重要。本案中,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谋取利益,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对双排气筒车辆简化检测流程、对冒黑烟柴油车违规放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放任不达标车辆“假合格”上路,既削弱了移动源污染管控成效,也损害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行PG电子业的公信力。

  2024年7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请广大车主查阅并自觉遵守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定。一是认准官方公示的排放检验I站、维修M站,车主可自主选择M站进行车辆维修,检测机构不得指定维修站点。二是车辆检测不合格的,须及时进行维修,维修后携带相关维修凭证,前往初次检测机构完成复检。三是复检仍未达标的车辆,需继续维修并再次复检,直至检验合格或汽车强制报废。切勿默许、纵容或参与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规检测等行为,共同守护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 -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的标准开展检测,严禁伪造、篡改检验数据;不合格车辆须告知车主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具报告。二是完整留存检测全过程资料,检测监控视PG电子频、设备运行参数、采样记录、检验报告等须规范建档并实时上传,严禁删改、隐匿、漏报。三是强化设备管理与人员培训,检测设备按期检定校准,健全管理台账;常态化开展人员培训,严禁简化流程、违规操作、人为干预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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